医院应急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宜低于0.5lx,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m 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2)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应装设指示灯,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宜设置在出口的上部或两侧不低于2m 处;
(3)采用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应使蓄电池经常处于充电状态。
(4)备用照明(不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所、自备发电机房等场所)的照度不宜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
(5)工作场所内安全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的5%。
(6)消防控制室、中央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所、自备发电机房、防排烟机房、电话站及发生火灾时还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房间应急照明,仍然应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7)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8)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其电源转换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疏散照明<15s,备用照明
<15s,疏散照明<0.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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