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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净化工程中给排水的设计规范
来源:本站时间:2015/5/11 13:46:04
      空气净化工程中给排水的设计规范


第1.1条 洁净区域内的给水排水干道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技术夹道内或地下埋设。
第1.2条 洁净室内应少敷设管道,引入洁净室内的支管宜暗敷。
第1.3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的管道外表面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第1.4条 给排水支管穿过洁净室顶棚、墙壁和楼板处应设套管,管道与套道之间必须有可靠的密封措施。
第二节 给 水
第2.1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的给水处理系统设计,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分别设置直流、循环或重复利用的给水系统。
第2.2条 管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生活水管应采用镀锌钢管;
二、 冷却循环给水和回水管宜采用镀锌钢管;
三、 管道的配件应采用与管道相应的材料
第2.3条 人员净化用室的盥洗室内宜供应热水。
第2.4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洒水设施。
第三节 排 水
第3.1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排水系统设计,应根据生产排出的废水性质、浓度、水量等特点确定排水系统。
第3.2条 洁净室内的排水设备以及与重力回水管道相连的设备,必须在其排出口以下部位设水封装置。
第3.3条 排水竖管不宜穿过洁净室。如必须穿过时,竖管上不得设置检查口。
第3.4条 空气洁净度100级洁净室内不应设置地漏,10000级、100000级洁净室内,也应少设地漏;如必须设置时,要求地漏材质不易腐蚀,内表面光洁,不易结垢,有密封盖,开启方便,能防止废水废气倒灌,必要时还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可消毒灭菌。
第3.5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采用不易积存污物,易于清扫的卫生器具、管材、管架及其附件。
第四节 工艺用水
第4.1条 饮用水 饮用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4.2条 纯水(去离子水、蒸馏水) 去离子水水质标准参照中国药典蒸馏水质量标准,且电阻率>0.5MΩ.cm。 去离子水必须用饮用水为水源,经离子交换后制备。离子交换柱的组合方式,以能符合纯水质量标准为原则。 蒸馏水水质应符合中国药典标准。 蒸馏水可用饮用水经蒸馏而制备。 纯水在室温下宜用不锈钢或搪玻璃贮罐密闭贮存。 纯水的输送宜采用连续循环的密闭系统,管道宜采用不锈钢,应消除弯管和其它使水滞留的部位,并应能定期清洗灭菌。
第4.3条 注射用水 注射用水水质应符合中国药典标准。 注射用水宜贮存于优质低碳不锈钢贮罐,在80℃以上保温或65℃以上保持循环。使用前宜用孔径为0.45μm的过滤器过滤。 为防止污染,输送注射用水的管道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管道材料宜采用优质低碳不锈钢,尽可能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法兰垫片材料宜采用聚
四氟乙烯;
二、 宜采用连续循环的密闭系统,管道内维持较高的温度,并不宜与其它管道系统相连。
三、 减少弯管和其它能引起长期滞留的支管或"盲管";
四、 设置输水管道的清洗消毒灭菌设施。
第五节 消防设施
第5.1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建筑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消防设施。
第5.2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室内消炎栓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I/S,每股水量不应小于5I/S。
第5.3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消火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二、 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配备的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径不应小于19mm。
第5.4条 洁净室及其技术夹层和技术夹道内,按生产火灾危险性宜同时设置灭火设施和消防给水系统。